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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法院审理采信10份伪造政府公文作定案依据

时间:2015-04-14 15:41:47 来源:消费日报网

  编者按:

  海南省儋州市法院查封及赵积德合法有效竞买的近千万元价值房地产,被市政府多位官员滥用职权、官商勾结伪造10份政府公文违法私下没有拍卖公告(实为私下交易)虚假拍卖“处置”给儋州深源实业有限公司、林宗何。本案经过诉讼暴露:现已落马的原广东省副书记朱明国,前儋州市法院院长张一敏,儋州市法制办公室主任陈振梅、副主任何发亮,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承办人万唯一等官员具体参与策划违法干预操控本案,致使林宗何、深源公司胆大妄为,在诉讼中擅自强行雇请拆迁公司违法推毁拆除赵积德竞买成交的地上三幢楼房(房产面积3625.1平方米),并用10份伪造的政府公文和动用各种关系掌控诉讼途径判决驳回赵积德的诉讼请求,违法取得上述房地产。正因为林宗何、深源公司及上述政府官员采取相互勾结、瞒天过海、偷梁换柱的手段操控和压制致使赵积德关于本案多次诉讼和上访屡遭挫败。在接受上级领导指示的张一敏曾在2011年的大接访中当着各副院长、庭长的面威胁赵积德撤回举报和上访,否则在儋州诉讼的其他案件都将判决败诉。一宗房地产纠纷诉讼暴露出的10份连串伪造政府公文,居然成为儋州市人民政府违法处置房地产的依据,并由此继续官商勾结蒙骗审理案件的海南省三级法院成为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及定案依据。而正是这10份伪造的政府公文违法侵吞了国家的27亩建设用地价值近亿元,同时,还违法侵吞了合法竞买人赵积德的3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价值近千万元。

  本报讯 1993年1月,海南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开发总公司获得批准并经儋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规划在那大美扶开发区开发建设“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项目,1994年8月9日儋州市建设局核发该项目《施工任务通知书》。由田纪云题词“中国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陈慕华、彭冲、程思远、雷洁琼、卢嘉锡、王丙乾、陈敏章、吴阶平、钱正英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题词,王光英、于迅、潘琼雄、张力夫等海南省委、省政府,儋州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分别出席了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的奠基开工典礼。海南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开发总公司在投资该项目开发建设中向儋州建行借款266万元投入食品工业城项目建设,因逾期不归还借款,儋州建行于2000年7月26日向儋州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食品工业城的房地产。同日,法院依法作出(2000)儋民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国际食品工业城位于儋州市美扶开发区的办公大楼框架两幢(一幢为两层,另一幢为三层,各占地614.4平方米)、混凝基础一幢(占地614.4平方米)及其所占土地(该民事裁定儋州市法院于2000年8月30日、31日分别送达给儋州市国土局、儋州市房管所,同时儋州市法院亦向该二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儋州建行因食品工业城借款纠纷一案诉至儋州市法院,儋州市法院于2001年3月2日作出(2000)儋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国际食品工业城公司偿还儋州建行贷款本金266万元及利息。在该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食品工业城没有按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01年9月5日,儋州市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诉前查封的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确定价值,并委托进行拍卖,因多次流拍后,经询申请执行人儋州建行同意,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作出(2001)儋法执字第289—3号民事裁定书,按评估价将查封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儋州建行。但因国际食品工业城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儋州市法院于次日作出(2001)儋法执字第289-4号民事裁定,终结了(2000)儋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03年10月16日,儋州建行委托海南南方拍卖市场对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公开拍卖,赵积德竞买成交支付价款并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儋州建行为此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书》给赵积德。赵积德由此取得上述房地产。

  不料,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简称“市处置办”)在明知赵积德已依法有效竞买取得上述房地产的情况下,2003年12月29日,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作出《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代为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请示》。2004年1月2日,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来文后制作《文件呈批表》,2004年1月6日经郑豪杰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呈钟副市长批示。”2004年1月14日经钟明鸣副市长作领导批示:“拟同意,呈邱市长审批。”2004年1月19日,经邱宏民市长作领导批示:“同意,依法处理,抓紧实施。”2004年1月20日,儋州市政府作出《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代为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批复》(儋府函[2004]60号)。

  但是,就在儋州市政府作出该批复后。市处置办承办人万唯一,市法制办公室主任陈振梅、副主任何发亮等三人滥用职权,相互勾结,胆大妄为,偷梁换柱,瞒天过海,先后结伙将2003年12月29日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代为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请示》的“代为”涂改为“并”,伪造成《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并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请示》,还将《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代为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批复》(儋府函[2004]60号)的“代为”涂改为“并”,伪造成《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并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批复》(儋府函[2004]60号),并将以上两份政府文件内容作了相应伪造。

  万唯一、陈振梅、何发亮等三人滥用职权,共同勾结欺骗了市政府,先后又伪造多份政府文件以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及市政府名义没有公告拍卖(实为私下交易),将以上伪造后的两份文件作为处置国际食品工业城房地产的依据,炮制2004年3月5日将国际食品工业城房地产处置给第三人深源公司的假象。

  2004年赵积德开始续建却遭第三人深源公司无故阻止。赵积德无奈于2004年6月向儋州市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儋州市法院为此分别于同年6月14日和10月9日两次通知第三人深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宗何保持土地和房产原状。在此期间,赵积德亦向儋州市房管局递交了《请求依法对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纠纷房产不能给予核发房权证》。但是,在双方诉讼期间争议尚未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之前,万唯一、陈振梅、何发亮等三人与市政府、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有关人员勾结,利用手中掌握颁发“房屋”“土地”两证的大权,私下违法以儋州市政府的名义于2004年12月8日和2005年10月18日分别给第三人深源公司颁发了儋国用(那大)第0122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儋州房权证那大字第09828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2月8日,赵积德不服儋州市政府违法给第三人深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6月14日,海南中级法院作出(2007)海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儋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10月18日给第三人深源公司颁发的儋州房权证那大字第09828号《房屋所有权证》; 二、确认儋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12月8日给第三人深源公司颁发的儋国用(那大)第0122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三、责令儋州市人民政府对赵积德采取补救措施。

  既然确认儋州市政府颁证行为违法,而第三人深源公司林宗何是经过违法手段取得,更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建设,为何不依法撤销土地使用证?赵积德为此不服提出上诉,但是,2008年6月18日,海南省高级法院没有依法审查本案伪造的证据违法,错误作出(2008)琼行终字第18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积德不服继续申请再审,但是,2014年11月14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仍然照猫画虎作出(2014)琼行监字第11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经记者调查发现,以上行政判决等三份裁判法律文书均采信了万唯一、陈振梅、何发亮等人伪造的以下7份政府文件作为定案依据:

  

 

  第一份:2003年12月29日,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并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请示》(注:此原公文已被人将“代为”伪造成“并”)。

  第二份:2004年1月20日,儋州市政府作出《关于无偿收回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及带土地并处置拍卖恢复续建的批复》(儋府函[2004]60号)(注:此原公文已被人将“代为”伪造成“并”)。

  第三份:2004年3月5日甲方第三人深源公司与乙方海南华信拍卖市场和丙方儋州市人民政府、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签订的《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和项目带土地竞买协议书》(注:此拍卖没有公告,何来竞买协议书?)。

  

 

  第四份:2004年3月5日拍卖人海南华信拍卖市场与买受人林宗何、深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此拍卖没有公告怎么拍卖?实为私下交易,何来成交确认书?)。

  第五份:2004年3月18日儋州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办公室向市政府作出《关于儋州市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带土地成交确认请示》(注:该请示文中所指拍卖时间“2003年11月19日”被人用手笔涂改伪造成“2004年3月5日”,落款时间“2004年4月18日”被伪造成“2004年3月18日”,是在以上伪造政府公文的基础上炮制而成)。

  

 

  第六份:2004年4月16日儋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儋州市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带土地成交的批复》(儋府函[2004]57号)(注:标注的文号是“57号”,按政府发文编号和行文程序,“57号”行文的时间应当在“60号”文件之前,但该“57号”文上印发的时间却为“2004年4月16日”,而“60号”文件印发的时间却是“2004年1月20日”,文号与签发日期实际相矛盾,儋府函[2004]60号公文的发文日期比儋府函[2004]57号公文却早3个月。文件中第二项内容称深源公司以54万元人民币抵付政府拖欠银河公园建设工程款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款项性质及项目不同如何抵付,从法定形式到实质内容均是伪造,是在以上伪造政府公文的基础上炮制而成)。

  第七份:2004年6月3日《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土地出让金兑付工程款的通知》(注:通知内容称深源公司以54万元出让金抵付市政园林管理处拖欠银河公园建设工程款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可见深源公司至今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在以上伪造政府公文的基础上炮制而成。经记者调查发现,仅以一纸伪造的文件就同意深源公司抵缴和免除深源公司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应当严查核实)。

  

 

  记者调查又发现,更为贪赃腐败的是,已有确凿证据证明有关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严重违法干预本案:市处置办于2003年12月29日同一天落款签发时间相同向儋州市政府的两份“请示”文件严重伪造:一份直接在请示文上用笔将“代为”涂改成“并”,行文落款处盖市处置办公章,而另一份“请示”则直接在文上打出“并”字,所盖的市处置办公章缺角,在两份“请示”所盖市处置办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是伪造。2004年4月18日,由市处置办给市政府报送的一份《关于儋州市国际食品工业城停缓建工程带土地成交确认请示》上,该请示文上却是“代为”,而不是“并”。

  何发亮、陈振梅作为市政府的代理人代表市政府向受案法院提供了以上7份伪造的文件作为市政府处置以上房地产和颁发房产证及土地证的依据。从而欺骗了受案法院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另查明,在本案中,儋州市政府及深源公司均没有举证证明深源公司在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投入任何资金恢复建设。(2007)海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中说深源公司投入资金恢复建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深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才向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在本案争讼土地上项目投资开发,证明深源公司至今已10年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建设。可见,(2007)海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称若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会使第三人深源公司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害完全没有证据证明。由于以上伪造及虚假证据证明深源公司不是通过合法有效的拍卖程序竞买上述房地产,完全不符合法律上善意取得的三个法定要件。而且本案证据证明儋州市政府、国土局、处置办、房管局、法制办和深源公司及林宗何对以上房地产此前已被执行给儋州建行及赵积德已竞买成交发生物权转移是明知的。可见,本案以上三份行政判决等裁判法律文书是完全错误违法的。

  由于林宗何等人多处活动,一些贪腐官员因巨额非法利益驱动,违法介入本案加入分赃的团伙,又因儋州市面临变更升格为地(厅)级市。儋州市法院张一敏为了保住院长职位和晋升副厅级,2010年9月,张一敏亲自带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张永傅参加儋州市政府召开的有市政府、处置办、法制办、国土局、房管局、儋州建行等代表在市政府办公室召开会议,会议上,张一敏宣称接到上级领导指示,撤销2002年食品工业城抵偿给儋州建行的房地产执行裁定及撤销颁发给儋州建行的《房屋所有权证》,把以上土地及房产办证给深源公司,儋州建行不准提异议或起诉。会议后,2010年10月13日,张一敏听从上级领导批示滥用职权指令执行局局长郭显才、陈秀英、钟承裕三法官对2002年1月25日已执行终结的(2000)儋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案件,作出错误违法的(2001)儋法监字第28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8年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给儋州建行抵债并执行终结的民事裁定。2010年12月22日,儋州建行及赵积德均不服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异议被驳回。2011年1月,赵积德按(2001)儋法执异字第289号执行裁定书的要求,以深源公司、华信拍卖公司等为被告向儋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撤销201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01)儋法监字第289号执行裁定书、201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1)儋法执异字第289号执行裁定书;二、确认赵积德2003年10月16日依法通过海南南方拍卖市场竞买成交的海南儋州国际食品工业城开发总公司位于儋州美扶开发区的办公楼框架两幢、混凝土基础一幢合计建筑面积3625.1平方米及其所占土地1842.6平方米(简称“争讼房地产”)归赵积德所有;三、确认2004年3月5日深源公司与海南华信拍卖市场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违法无效及判决撤销该《拍卖成交确认书》。(注:该拍卖标的为3幢办公楼面积2250平方米及西侧土地30亩,拍卖成交价为762200元,其中土地30亩作价74万元,拍卖佣金22200元,房产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不计价。该违法拍卖行为私下“拍卖”了赵积德此前已依法竞买成交的房产及土地);四、第三人儋州建行依法将赵积德竞买的上述房地产(争讼房地产)过户至赵积德名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深源公司及林宗何又将上述7份伪造的政府文件作为其主张和反驳赵积德诉讼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证据,受案法院全部采信了该7份伪造的证据,认定其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关联性,并作为定案依据。2011年5月9日,儋州市法院作出(2011)儋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赵积德的诉讼请求。2011年5月23日,赵积德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因审理中发现本案存在10份伪造政府公文,赵积德继续举报,时任院长林荣想主持正义改判却无能为力,本案因此搁置在二审法院整整躺了一年多。2012年8月,林宗何又通过关系找到时任广东省委副书记的朱明国,朱明国动用海南官场上的人脉指令二审判决全部支持深源公司、林宗何。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1)海南二中民终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2011)儋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赵积德的起诉。

  经记者调查还发现:

  1、目前因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党籍的朱明国曾多次插手违法干预该案件的公正审理。深源公司在该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擅自委托海口业晓拆迁公司摧毁争讼房地产,面对造成近千万元价值财产的损害结果法院仅对林宗何等人作罚款处理,对林宗何已构成触犯刑事法律行为没有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2011年5月7日,就在本案民事一审判决还没有作出之前,深源公司用已经儋州市房管局登报注销的《房屋所有权证》擅自委托拆迁公司摧毁争讼房产,5月12日下午,当赵积德获知赶到现场时,争讼房产的办公大楼两幢、混凝基础一幢建筑面积3625.1平方米被夷为平地,赵积德先后向公安机关和儋州市人民法院报案,辖区的东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制止。本案合议庭成员也赶到现场,但都未能制止深源公司、林宗何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深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擅自毁灭法院公告保全的争讼标的物及证据的行为,儋州市人民法院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没有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此间,本案合议庭成员及时向张一敏汇报要求对林宗何采取强制措施,张一敏及时任庭长梁英勾结指令合议庭不准管此事,不准对林宗何采取任何措施。对深源公司、林宗何在诉讼过程中擅自违法毁灭已被法院公告保全争讼标的物及证据的行为,2011年海南法院大接访,张一敏接访赵积德,张一敏当着法院各副院长、庭长的面,威胁赵积德撤回举报和上访,否则,在儋州法院诉讼的其他案件判决败诉。该案件经赵积德数次上访后,二审法院延至2012年8月30日也就是事后的1年零4个月后分别对深源公司作出(2011)海南二中民终字第338-1号《罚款决定书》罚款8万元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林宗何作出(2011)海南二中民终字第338号《罚款决定书》罚款1万元的罚款处理,没有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深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宗何故意毁坏财物和诉讼标的物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结果特别严重,毁灭标的物价值已达到约1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触犯刑事法律,二审法院没有依法追究或按法律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这完全是因为朱明国的关系及儋州市有关以上涉案官员等人具体参与,让林宗何既违法获得了近亿元价值的房地产财产又逃避了刑事法律的制裁。

  2、深源公司及林宗何在本案举证中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04年9月1日”、 “2006年3月27日”、“ 2010年8月3日”,针对以上房地产争议,盗用儋州市人民政府公章发过三次“函”件给儋州市法院,指令儋州市法院按市政府的意思办。三份盗用儋州市人民政府公章伪造儋州市政府函件连发三次滥用行政权力违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至今找不到该三份政府函件的备案审批签章底稿,而该三份伪造政府函件居然又作为本案证据并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定案依据。(注:该三份政府函件即为本案第八份、第九份、第十份伪造儋州市政府文件)。

  记者在这三份“函”件上看到,一份“函”件连“函”头也没有、一份“函”头直接打了一个“函”即行文、一份则是有完整的“函”头,“函”头上要求撤销的文件应该是“(2001)儋法执字第289-3号民事裁定书和(2001)儋法执通字第28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该“函”头要求撤销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却将“2001”写成“2010”,如果是政府正式公文不应发生如此低级错误。据庭审时林宗何称以上三份政府函件是儋州市政府的官员给他的。

  儋州市法院于2002年1月24日已裁定将本案争讼房地产抵债给儋州建行,因此该案争讼房地产的权属已转移给儋州建行。然而,儋州市政府在明知该案争讼房地产已被儋州市法院查封、且该案争讼房地产已抵债给儋州建行并由儋州建行通过拍卖程序处理拍卖给赵积德的情况下,仍非法将该案争讼房地产作为食品工业城的停缓建工程进行处置,并再次拍卖给第三人深源公司,显然其处置拍卖该争讼房地产的行为与人民法院的抵债裁定是相冲突的。儋州市政府无视上述事实,给第三人深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显然也侵犯了公民赵积德对该争讼房地产享有的民事权益。市政府对本案争讼房产和土地已被法院查封并抵债给儋州建行的事实是知道的,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本案争讼房产和土地的情况下,儋州市政府没有函请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解除查封,就对本案争讼房产和土地(停缓建工程)进行拍卖处置,既违反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也侵犯了儋州建行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论是儋州市政府“代为处置”还是“并处置”该涉案房地产,其行为结果都是完全违法错误的,并给赵积德实际已构成损害应当赔偿。而本案最为让人惊讶的是:陈振梅、何发亮、万唯一、林宗何等人相互 勾结分赃炮制伪造了以上10份政府文件,并将以上10份伪造的政府文件作为处置法院已查封和赵积德已竞买成交的房地产的依据。最后又将责任嫁祸于儋州市政府承担。

  目前,赵积德对以上案件继续举报、上访和申诉,但是,海南地区的法院却以深源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为由驳回赵积德的诉讼和上访,要求赵积德申请儋州市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补偿。记者提出反问:难道国家的27亩多土地及赵积德合法参与竞买成交的3亩房地产全部被这伙人勾结在一起伪造政府公文抢夺侵吞,造成违法错误及损害结果却由国家来买单?为什么赵积德合法竞买的房地产就不能返还赵积德?而现已有充分证据证明:2004年12月8日给深源公司颁发儋国用(那大)第012298号[注:现更换新证编号为儋国用(2013)第12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在双方诉讼过程中,并在法院发出公告要求维持原状,且没有经过合法有效的程序伪造有关政府文件私下交易,深源公司既没有合法善意取得又至今已10年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建设,而且上述房地产是在法院查封期间,是陈振梅、何发亮、万唯一等人与市政府及市国土局、市房管局的有关贪腐人员相互勾结,私下策划违法以儋州市政府的名义违法颁发的。为什么就不能撤销深源公司违法取得的儋国用(2013)第123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赵积德请求中央纪委或最高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介入客观公正调查该案。记者经调查本案事实和证据还发现,解决本案只要把涉案的林宗何抓起来,案件的事实真相就一定大白天下,本案的黑暗和腐败将暴露无遗,“塌方式的腐败”和冤情一定水落石出。2014年5月23日,儋州市法院对赵积德的上访作出《关于人常信(2014)第016号信访件的答复意见》证明本案是因时任院长张一敏根据上级领导批示引起,可见,张一敏等人违法干预操控本案造成冤错案的证据确凿。这伙人明知法院已查封保全的房地产,这伙人还弄虚作假伪造10份政府公文,不但侵吞了赵积德近千万元价值的财产,而且侵吞了近亿元的国家巨额财产,必须撤销上述伪造的政府公文,追究涉案官员的责任,10份伪造的政府公文居然成为法院审理一宗案件的定案依据,司法腐败猛如虎,依法治国、公正司法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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